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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外生育的限制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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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华侨路街道 |
发布时间:2007-02-09 11: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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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以下处理:
⑴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得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
⑵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并追回已经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⑶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双方收入(农村为所在乡、镇年劳动力平均收入,城市为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若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或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其双方实际年收入之和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前一年经济收入不明的,比照同时期同行业人员收入计算,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劳动力年均收入或职工年均收入;
⑷对计划外生育者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可给予行政处理;
⑸在城镇,计划外生育人数不计入住房分配(含拆迁户安置)的人数,在农村,不增加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2、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划外生育处理。
收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非法收养的,比照计划外生育处理。
3、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者,按其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双方收入之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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