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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再生育条件、手续


稿件来源:华侨路街道 发布时间:2007-02-09 11:18:1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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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顾再生育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⑴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⑵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⑶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⑷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⑸夫妻一方系华侨、归桥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⑹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⑺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⑻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2、除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⑴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⑵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⑶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⑷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⑸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⑹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办理手续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人、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半个月,群众无异议的,到女方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1个月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6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还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1个月,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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